第一条 申请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诚信记录,无重大失职记录。
第二条 申请人的标准化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1. 标准化科研和技术活动方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编制; 标准技术审查;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标准化法规政策、标准化战略等制定;标准化教材、书籍等编写;
2. 标准化管理和应用实践方面:国际、区域标准化组织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企业、社会团体标准部门管理工作;标准化专项工作(如: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企业标准“领跑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对标达标等);标准宣贯培训等;
3. 标准化技术服务: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4. 标准化创新方面: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标准化软件著作权等。
第三条 初级申请人应当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能够完成相关基础工作,具有主动学习和团队合作意识。
教育和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2年;
2.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1年;
3. 标准化工程专业本科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