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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人员能力评价(中级、高级)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3-08-25 14:58:00 |浏览次数:298

          第一条    申请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诚信记录,无重大失职记录。

第二条    申请人的标准化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1.    标准化科研和技术活动方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编制; 标准技术审查;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标准化法规政策、标准化战略等制定;标准化教材、书籍等编写;

2.     标准化管理和应用实践方面:国际、区域标准化组织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企业、社会团体标准部门管理工作;标准化专项工作(如: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企业标准“领跑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对标达标等);标准宣贯培训等;

3.     标准化技术服务: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4.     标准化创新方面: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标准化软件著作权等。

第三条    中级申请人应当掌握标准化知识,能够独立完成相关工作。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验,了解标准化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协调和指导初级标准化工程师的能力。

1. 教育和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注册初级后,从事标准化工作满4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5年;

(4)标准化工程专业本科毕业或通过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认证的相关工科本科专业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4年;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2年;

2. 业绩成果仅限于与标准化相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完成1项或作为参与起草人完成2项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2)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或作为其他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

(3)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厅局级科研项目或课题;

(4)作为获奖者(排名前6)获得1项厅局级或作为获奖者获得1项省部级奖励;

(5)参与编写1部教材或书籍;

(6)参与制修订1项厅局级以上规章制度、政策文件;

(7)担任全国、行业、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职秘书;

(8)参与1项标准体系建设;

(9)参与取得1项标准化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第四条    高级申请人应当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能够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标准化相关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跟踪标准化前沿发展的能力,具有组织领导和指导初级、中级标准化工程师的能力。

1. 教育和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注册中级后,从事标准化工作满5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10年;

(3)标准化工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9年;

(4)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7年;

(5)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2年。

2. 业绩成果仅限于与标准化相关,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完成2项或作为参与起草人完成3项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

(3)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3)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主持完成1项厅局级科研项目或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3)参与2项厅局级科研项目或课题;

(4)作为获奖者(排名前6)获得1项厅局级奖励(仅限于一、二等奖)或作为获奖者(排名前9)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5)参与编写1部教材或书籍;

(6)参与制修订1项省部级规章制度、政策文件;

(7)担任全国、行业、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8)担任国际标准项目召集人或2项国际标准项目注册专家;

(9)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完成1项标准体系建设;

(10)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3)取得1项标准化专利或软件著作权。